(2017)内0105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宁浩东与靳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浩东,靳万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223号原告:宁浩东,内蒙古通安特交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建华,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万全,出生日期不详,集宁区工农兵路金浩建国饭店董事长。原告宁浩东诉被告靳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宁浩东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靳万全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浩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40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037元,由原告宁浩东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7037元退还原告宁浩东。审 判 长 郝 英审 判 员 王敏龙人民陪审员 闫保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