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5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宁浩东与靳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浩东,靳万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223号原告:宁浩东,内蒙古通安特交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建华,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万全,出生日期不详,集宁区工农兵路金浩建国饭店董事长。原告宁浩东诉被告靳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宁浩东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靳万全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浩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40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037元,由原告宁浩东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7037元退还原告宁浩东。审 判 长  郝 英审 判 员  王敏龙人民陪审员  闫保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