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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1727财保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季爱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爱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1727财保2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成武县文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环城路向南聊商东。被申请人:季爱贵,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菏泽市定陶区。被申请人季爱贵与解除保全申请人成武县文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5)鲁1717财保27号民事裁定,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成武县文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所有的鲁R55**学小型轿车一辆。解除保全申请人成武县文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成武县文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成武县文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所有的鲁R55**学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寅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经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