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恢字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尹维新与张运波梁影张兴仁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维新,张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恢字20号申请执行人尹维新被执行人张运波,梁影,张兴仁本院立案执行尹维新申请张运波,梁影,张兴仁借款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所欠款项4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因三被执行人确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暂时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吉0183执恢字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文涛执行员 程天民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