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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恢字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尹维新与张运波梁影张兴仁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维新,张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恢字20号申请执行人尹维新被执行人张运波,梁影,张兴仁本院立案执行尹维新申请张运波,梁影,张兴仁借款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所欠款项4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因三被执行人确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暂时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吉0183执恢字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文涛执行员  程天民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