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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双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双寿,胡根花,朱鸣东,朱诵学,朱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双寿,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胡根花,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系朱双寿妻子。被执行人:朱鸣东,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朱诵学,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朱爱民,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双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45元、执行费29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多轮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有银行账户但无余额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828执4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储诚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