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付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4刑初285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林,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进贤县。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1日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至2014年8月25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征得被告人付林同意,并在开庭前通知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童学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下旬至同年3月2日期间,被告人付林采取撬砸车窗玻璃等方式,7次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具体如下:1、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付林在进贤县民和镇春雨网吧附近的康乐美食城内撬砸一辆黑色雷克萨斯牌越野车副驾驶门窗玻璃,撬开后钻入车内窃得一包硬中华香烟和人民币10元。2、2017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付林在进贤县民和镇胜利南路方正电脑店楼下撬砸一辆白色奔驰���轿车车窗玻璃,撬开后钻入车内行窃,窃得人民币50元和一包硬中华香烟。3、2017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付林在进贤县民和镇寻梦网吧后面小区内撬砸一辆白色奥迪牌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后钻入车内行窃,但未窃得财物。4、2017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付林在进贤县民和镇金鼎大酒店附近马路上撬砸一辆白色路虎牌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后钻入车内行窃,窃得6包普通芙蓉王香烟。5、2017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付林在进贤县李渡镇国光大道江西福邦医疗器械公司门口,撬砸一辆黑色奔驰牌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后钻入车内行窃,窃得人民币500元。6、2017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付林在进贤县李渡镇李渡大道上撬砸一辆白色路虎牌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后钻入车内行窃,但未窃得财物。7、2017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付林在进贤县李渡镇李渡大道撬砸一辆白色大众牌途观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后钻入车内行窃,窃得两包普通芙蓉王和一包硬中华香烟。经鉴定,被告人付林盗得的8包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192元,3包硬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135元,毁坏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6238元。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付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被告人付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牟某、梅某、苏某、夏某、邹某、李某、王某的陈述、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文书、指认盗窃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付林的供述、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熊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