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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余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01刑初45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检察员罗恩艳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余浩性别男民族汉职业无业身份证号511111199305260011前科劣迹无住址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太平镇费槽村2组113号羁押情况2017年4月12日被抓获,4月13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5月18日被逮捕。辩护人无公诉机关指控情况指控事实一、2017年4月10日7时许,被告人余浩在顶效镇星际网吧上网时,趁在其旁边上网的被害人黄建江熟睡之机,将黄建江放于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玫瑰金色OPPOR9SPLUS手机盗走。后余浩将该机以人民币(币种下同)1000元价格卖给在顶效镇迎宾东路经营手机店的刘洋舟。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499元。刘洋舟已赔偿了黄建江的经济损失。二、2017年4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余浩到顶效镇老街东路160号正在办丧事的被害人苟红滟家临时搭建的简易房内,将苟红滟正在充电的一部白色OPPO-N5207TD-LTE手机盗走,后余浩将该机以250元的价格卖给刘洋舟。经鉴定,该手机价值799.8元。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余浩于2017年4月12日在顶效镇联宜网吧二楼被抓获并起获赃款206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判决结果一、被告人余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清。)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余浩违法所得人民币20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余浩违法所得人民币1044元,上缴国库。判决理由被告人余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方法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余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黄建江的经济损失已由刘洋舟赔偿,苟红滟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其本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二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