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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苏红、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775号申请保全人:邢丽,女,汉族,1967年1月1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清真寺胡同106号院1号。身份证号:372401196701191024.担保人:邢丽,女,汉族,1967年1月1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清真寺胡同106号院1号。身份证号:372401196701191024.被申请人:苏红,女,汉族,1975年6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邢丽与被申请人苏红、XX的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237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67.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洪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