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蒙焕标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蒙焕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402号罪犯蒙焕标,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壮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河市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焕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期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蒙焕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9393元(已支付100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09)桂刑一复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焕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期九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期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19日入监狱服刑。2012年8月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月20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33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认为,罪犯蒙焕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蒙焕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蒙焕标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蒙焕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4月起至2017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29.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记录、罪犯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蒙焕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蒙焕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2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英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