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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多好、祁景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多好,祁景彪,刘光巧,杨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异4号异议人:周多好,男,1972年2月6日出生,45岁,汉族,住寿县。委托代理人:聂幼星,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蓉蓉,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祁景彪,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许鲁,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光巧,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陈付远,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杨传群,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申请执行人祁景彪与被执行人刘光巧、杨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周多好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异议人周多好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周多好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周多好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周跃武审判员  吴家奎陪审员  顾承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惠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