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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亚红、李佳豪与李雪、安秀贞、李同元遗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亚红,李佳豪,李雪,安秀贞,李同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马亚红,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佳豪,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马亚红,女,汉族。被执行人李雪,女,汉族。被执行人安秀贞,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同元,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马亚红、李佳豪与李雪、安秀贞、李同元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马亚红、李佳豪依据生效的(2010)临民初字第01498号民事判决书,但该判决书所判决的内容系确认之诉,并无明确的给付内容,因此,申请执行人马亚红、李佳豪的申请执行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马亚红、李佳豪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