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益姬申请罗经西等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益姬,罗经西,李细红,谭章林,李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黄益姬,女,1962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坪石乡杭溪村桎毛岭组***号。被执行人罗经西,地址湖南省桂阳县余田乡槐江村*组。被执行人李细红,地址湖南省桂阳县龙潭街道龙潭中路*栋*号。被执行人谭章林,地址湖南省资兴市碑记乡岗岭村对门山组***号。被执行人李剑群,地址湖南省桂阳县余田乡海塘村*组。黄益姬与罗经西、李细红、谭章林、李剑群行政非诉案由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湘1081行审10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经西、李细红、谭章林、李剑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益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经西、李细红、谭章林、李剑群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益姬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经西、李细红、谭章林、李剑群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益姬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红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