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4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姚苏洋与苏智惠、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苏洋,苏智惠,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4603号原告:姚苏洋,男,201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法定代理人:姚某,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系原告姚苏洋的父亲。被告:苏智惠。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原告姚苏洋诉被告苏智惠、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姚苏洋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姚苏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苏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姚苏洋负担。审判员 陈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淑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