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恢2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唐晓甜、崔跟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甜,崔跟章,李增娟,山东峡山丽洋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市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2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晓甜,男,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崔跟章,男1970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李增娟,女,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山东峡山丽洋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王家庄街道峡山生态湿地林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崔跟章,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市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626号中友大厦610室。法定代表人:崔跟章,经理。本院在执行唐晓甜与崔跟章、李增娟、山东峡山丽洋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市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以(2017)鲁0702执恢2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崔跟章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别克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崔跟章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别克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