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蒋某与马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马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673号原告:蒋某,女,19**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诉被告马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经依法催缴,原告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经依法催缴,拒不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红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嘉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