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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秀荣申请执行张爱花、苏长生、苏如宾、苏伏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荣,张爱花,苏长生,苏如宾,苏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289号申请执行人朱秀荣,女,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张爱花,女,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苏长生,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执行人苏如宾,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执行人苏伏生,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申请执行人朱秀荣与张爱花、苏长生、苏如宾、苏伏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秀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5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爱花、苏长生、苏如宾、苏伏生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负��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而未履行,现需办理过户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某(房产证号为安房改售字第07X**号)房产一套过户到申请人朱秀荣(4105031937XXXX1521)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抒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