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姚明智与詹对养、吴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明智,詹对养,吴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951号原告:姚明智,男,汉族,1974年2月6日出生,现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詹对养,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吴惠华,女,汉族,1978年6月25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谭永雄,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莲娣,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明智诉被告詹对养、吴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明智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姚明智负担。审判员 邱国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费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