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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薛开国与被上诉人靳宝莲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开国,靳宝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开国,男,住永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泽,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强,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宝莲,女,住永济市。上诉人薛开国因与被上诉人靳宝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6)晋0881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有误,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具体表现为:1、一审在庭审结束后向证人许军峰进行询问,询问笔录未经当事人质证,程序有误。二审中,薛开国申请法院向二人调查。重审时,请通知许军峰、曹峰到庭作证,以核对本案债权是否真实。同时审查是否追加许军峰、曹峰二人为本案当事人。2、二审中薛开国提供了永济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薛开国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靳宝莲长期接受黑彩投注。该案进展情况重审时请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6)晋0881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永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薛开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侯曙亮审判员  毛松伟审判员  张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子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