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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学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17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学栋,曾用名李学东,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捕前住原籍。2013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易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4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涿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6因涉嫌盗窃罪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涿检公诉刑诉(2017)第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学栋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亚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学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7日12时左右,被告人李学栋从保定市易县乘车来到涿州市东城坊镇大团柳村寻找盗窃目标。15时许,在大团柳村见一家(何某2)大门锁着,就翻墙入院,跳窗进入房间,将大衣柜锁拽开,在房间里未发现钱财后逃走。随后又见该村一家(冯某1)大门锁着,就从东房山跳窗进入房间,将卧室的写字台抽屉用剪子撬开,盗窃现金3770元。认为被告人李学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案发后,被盗现金3770元已返还失主。被告人李学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李学栋从易县乘车来到涿州市东城坊镇大团柳村寻找盗窃目标。当15时许,在大团柳村见何某2家大门锁着,就翻墙入院跳窗进入房间,将大衣柜锁拽开,在房间里未发现钱财后逃走。随后又见该村冯某1家大门锁着,从东房山跳窗进入房间,将卧室的写字台抽屉用剪刀撬开,盗窃现金3770元。案发后,被盗现金3770元已��还失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冯某2到案过程。2、被告人李学栋的供述证实,2017年4月17日中午12时许,其从易县坐车到涿州,到大团柳村边时看到该村所有人家院墙都比较矮,便想偷点钱花。当日15点左右,其转悠到大团柳村西一家,见大门锁着,其从门垛旁边跳墙进院,又从北房东边的窗户进入房间,转了转来到西边第二间卧室。其把大衣柜打开见抽屉锁着,使劲把抽屉拽开,里面有空首饰盒,别的什么也没有,其就顺原路出去了。其从院墙跳出时,被村里一个妇女看见了,其低着头向村东走了。从第一家出来后,顺着向东的道走,在村中间的位置看到一个人家大门锁着,房子的东窗户开着,其就从窗子跳进屋里,先进了一间卧室,其看到���边一个写字台中间的抽屉锁着,其在卧室里简单的翻了一下,在一个桌子抽屉里找到了一把铁剪刀,其就用剪刀把写字台的抽屉撬开,发现抽屉里有一只黑色小皮包,打开皮包看到有一叠一百元的钞票,其就把钱装进自己的衣服口袋,把皮包扔在了地上,其又从东边窗户准备逃走,其刚从窗户跳出来就被老百姓发现了,其跑了大约500米就被围住了,有人打电话报警,警察来后把其带到了刑警队。其为了防止现场留下指纹,其准备了白色线手套。其盗窃的现金3500元是百元面额的,有几张10元面额的,有20元面额的。3、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李学栋辨认出盗窃现场。4、被害人冯某1的陈述证实,其2017年4月17日15时多离开家,把院门和房门都锁了。到16点20分左右回到家,发现家里北房东侧第二间卧室里的写字台抽屉被撬了,抽屉里的现金3800元左右被盗了。现金是红色百元面值的,还有几张零钱,放在了写字台抽屉里一个长30公分左右的黑色皮夹里。发现被盗后其报的警。门锁没被破坏。5、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7日下午,本村一妇女发现一小偷从一个人家院墙跳出来,跟其说小偷身高170左右、较瘦、穿一身黑色衣服。其就在村里转悠,转到村委会南侧的时候发现一个穿着特征与本村妇女说得很像的男子,其就慢慢跟着,该男子还跟其打听村里姓宋的人,其就稳住他说带他去,走到村委会附近其看到本村的韩某,其和韩某使了个眼色告诉他这人可能是小偷。后来这名男子说要买瓶水突然就跑了,其和韩某边喊抓贼边追,最后在众多村民围追下把小偷抓住了,随后派出所就到了,当场从小偷兜里搜出一沓现金。小偷身高170左右、较瘦、穿一身黑色运动服,35岁左右。抓住小偷后,冯���1说他家被盗了,丢失现金3800元左右。其能辨认出偷东西的男子。6、辨认笔录证实,何某1辨认出其同村民一起抓获的男子。7、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7日下午,其去村大队交照片,快到大队附近时看到何某1跟着一名男子,边走边说话,其赶上何某1的时候,何某1突然偷偷地给其一个眼神,并用手偷偷指了一下那人,其明白应该是这名男子有问题。然后其就跟着何某1一起跟着那男子,突然那名男子说要买水并开始快跑,跑的过程中,何某1就喊抓住这个人,这个人是小偷,之后就被村民合伙抓住了。小偷30岁左右,上身穿黑色T恤,下身穿黑色运动裤,身高170左右。抓住这名男子后派出所就到了,从那名男子兜里搜出3800元左右现金。8、辨认笔录证实,韩某辨认出其同村民一起抓获的男子。9、证人常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7日下午15点多,其在家睡不着出去遛弯,走到何某2家胡同时,发现一名男的从何某2家东墙上跳下来,其觉得是小偷,因街上就其一人其没喊,就记住了那人的穿着,其就回家了。到家后其把事情告诉了大哥何某1,何某1就出门到村里去转悠了,后来听说被抓住了。那男子身高170左右,穿一身黑色衣服,短发、较瘦。10、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7日早晨8点多其离开家上班,下午15点多,其接到本村常某的电话才知道家里进小偷了,但家里没钱,就没回来,晚上18点左右回到家发现房门锁被破坏了,西边第二间卧室大衣柜的抽屉也被撬开了。但家里没放值钱的物品,所以没报警。11、涿州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领款条证实,从李学栋处扣押现金3770元并返还被害人。12、涿州市公安局被盗案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被盗案现场方位示意图、被盗案中心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及被盗现金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现金指认情况。13、违法犯罪三联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学栋的身份。14、涿州市公安局大石桥刑警队情况说明证实作案工具手套未找到,何某2家被盗现场已破坏,未现场勘查,何某2与何某3系同一人。15、涿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1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涿州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学栋于2013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4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涿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2日刑满释放。以上证据,来源��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学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依法可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学栋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学栋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学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学栋的刑期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顿晓峰审 判 员  裴 燕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大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