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艾秀英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芝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秀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芝城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2民初1931号原告:艾秀英,女。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芝城支行。负责人:陈博。原告艾秀英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芝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艾秀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艾秀英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艾秀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管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子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