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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特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村民委员会、方锦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村民委员会,方锦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特270号申请人: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法定代表人:沈天祥(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村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耀,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方锦其,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申请人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方锦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经武义县王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解除申请人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方锦其于2008年12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申请人方锦其支付申请人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村民委员会租金113939元,款分两期履行,即:2017年8月15日前支付56969.5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56969.5元。如申请人方锦其有一期未足额履行,则未到期部分视为到期,申请人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村民委员会可就申请人方锦其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申请人方锦其于2017年12月31日将租赁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村民委员会的学校房屋及附属设施腾空完毕。四、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明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