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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承艳与韩云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承艳,韩云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3156号原告:周承艳,女,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刚,济南市章丘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韩云高,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周承艳与被告韩云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周承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刚、被告韩云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承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合理分割;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201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8月26日登记结婚,由于我们均系二婚,婚前了解不够,感情一般,婚后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自2016年中下旬,被告为我工资问题常动手打我,我们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韩云高辩称,不同意离婚,我妹妹现在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对我发脾性,我拉了原告一把,原告就摔倒了,是意外摔伤。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周承艳与被告韩云高201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8月26日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7年5月25日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7年6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均应珍惜。婚姻生活中难免会出现矛盾和摩擦,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互相信任、加强沟通、积极解决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尚未致夫妻感情破裂程度,希望双方能慎重对待婚姻、冷静处理婚姻中出现的矛盾,只要双方给对方一次机会,还是有望和好的。综上,原告要求离婚,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应当准许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周承艳与被告韩云高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承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