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5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织里鹏程制衣厂与郭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织里鹏程制衣厂,郭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5652号原告:湖州织里鹏程制衣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富康路17号。投资人:邱新明,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陶戬,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靖,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织里鹏程制衣厂与被告邱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织里鹏程制衣厂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织里鹏程制衣厂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织里鹏程制衣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湖州织里鹏程制衣厂负担。审 判 员 孔剑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国苓书 记 员 吴 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