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建波与孟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波,孟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76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波,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孟刚,男,1993年4月18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605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经点对点、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孟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选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