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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国英与唐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英,唐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1428号原告:林国英,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梅琴,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义乌市,系原告的妻子。被告:唐左平,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原告林国英诉被告唐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由审判员叶汉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国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梅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左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5月20日,被告唐左平向原告林国英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因资金周转向林国英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整,有任何纠纷由义乌人民法院处理。”因索款未果,原告诉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国英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林国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唐左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汉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