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潍坊华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蔡清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华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蔡清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512号原告:潍坊华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370725228003637。法定代表人:胡凤奎,总经理。被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39568382B。法定负责人:胡彬相,总经理。被告:蔡清泉,男,汉族,1986年6月24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华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蔡清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华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诉讼保全费149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艳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