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魏延国与李军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延国,李军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2013号原告:魏延国,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坛斌,武安市上团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良,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明、路立峰,武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魏延国诉被告李军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魏延国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延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延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延国承担。审判员 孙海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季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