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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山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山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348号罪犯黄山河,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于越南,京族,越文六年级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0)崇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山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3日入监。2015年1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33年7月19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认为,罪犯黄山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黄山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黄山河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山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3月起至2017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35.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记录、罪犯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山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山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2年12月19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英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