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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金会、周新忠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金会,周新忠,孙天空,豆金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王金会(原审被告),男,生于1961年5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申请人:周新忠(原审原告),男,生于1971年6月4日,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原审被告:孙天空,男,生于1977年1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原审被告:豆金安,男,汉族,生于1954年3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再审申请人王金会因与被申请人周新忠及原审被告孙天空、豆金安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381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金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双雁审判员 :胡殿来审判员 : 闫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浩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