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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楼晓伟、楼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晓伟,楼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4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楼晓伟,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楼挺,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楼晓伟与被执行人楼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2民初386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楼挺在浦发银行宁波分行临海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楼挺在浦发银行宁波分行临海支行的存款7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明湄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志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