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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2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常殿华诉被告徐娟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殿华,徐娟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21民初301号原告常殿华,男,1939年4月25日出生,退休干部,住所地勃利镇新华街。被告徐娟,女,身份信息不详,黑龙江瑞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勃利镇。原告常殿华诉被告徐娟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因多次传唤原告未能联系上,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殿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丽华人民陪审员  周长荣人民陪审员  赵吉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