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2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常殿华诉被告徐娟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殿华,徐娟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21民初301号原告常殿华,男,1939年4月25日出生,退休干部,住所地勃利镇新华街。被告徐娟,女,身份信息不详,黑龙江瑞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勃利镇。原告常殿华诉被告徐娟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因多次传唤原告未能联系上,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殿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丽华人民陪审员 周长荣人民陪审员 赵吉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