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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463刘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杰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463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杰,男,1981年3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曾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10月2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11月13日被羁押),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辩护人郑长显,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杰犯以��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苏058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刘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杰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杰撤回上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 赟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秀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