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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漳州市众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漳州市芗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众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维顺,龙海市颜厝凤塘家具加工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81行初20号原告漳州市众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江滨路沿江1幢D座402号。法定代表人何金桂,总经理。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漳州市南昌路96号芗城区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02003878388R。法定代表人陈国印,局长。委托代理人韩伟雄、李青,该局干部。第三人罗维顺,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龙山县,第三人龙海市颜厝凤塘家具加工场(经营者洪松发),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龙海市颜厝镇洪塘村洪塘。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众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罗维顺、第三人龙海市颜厝凤塘家具加工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漳州市众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说明其预与第三人达成调解,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众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众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市众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日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建伟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