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4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4003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大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大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4003号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屏淮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富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圣龙,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金大桃,男,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高邮市。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大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万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