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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6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翠芝与魏克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芝,魏克华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6007号原告:王翠芝,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魏克华,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王翠芝诉被告魏克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翠芝诉称:2007年至2008年间,原告为被告向徐州运煤,被告欠原告运费15000元未付,有被告于2015年10月26日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许诺2016年10月30日前一定付清,但至今未予偿付,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运费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状中书写的被告身份信息不详,且无被告联系电话,经依法释明,原告仍未能提供被告确切住所及身份信息,且不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翠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王翠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