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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良春与被执行人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万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良春,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万荣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707号申请执行人王良春,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生,宜兴市张渚镇龙池村人。被执行人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万荣分公司,住所地:万荣县南张乡南张村北。法定代表人:姚彦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良春与被执行人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万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王良春于2017年8月11日提出对本案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晋0882执7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茂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柴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