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重庆佳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赤水市金土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佳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赤水市金土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919号原告:重庆佳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健龙中心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88941860T。法定代表人:郑光彬,董事长。被告:赤水市金土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天台镇铁匠炉村,注册号:915203810856506504。法定代表人:梁光林,经理。原告重庆佳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赤水市金土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佳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佳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佳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9元,由原告重庆佳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声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