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2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臧立亭与吴义建、陈爱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立亭,吴义建,陈爱娟,陈相华,朱利萍,胡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069号原告:臧立亭,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吴义建,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陈爱娟,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陈相华,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朱利萍,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胡长生,男,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臧立亭与被告、吴义建、陈爱娟、陈相华、朱利萍、胡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臧立亭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立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立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计720元,由原告臧立亭负担。审 判 长  何海燕人民陪审员  XX林人民陪审员  吴义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