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7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朱宝琴与被告张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琴,张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7民初445号原告:朱宝琴,女。被告:张伟,男。原告朱宝琴与被告张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朱宝琴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宝琴与被告张伟在大同县民政局协议解决离婚事宜,原告朱宝琴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宝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宝琴负担。审 判 长 张 彪审 判 员 赵文尚人民陪审员 张 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泽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