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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7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朱宝琴与被告张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琴,张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7民初445号原告:朱宝琴,女。被告:张伟,男。原告朱宝琴与被告张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朱宝琴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宝琴与被告张伟在大同县民政局协议解决离婚事宜,原告朱宝琴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宝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宝琴负担。审 判 长  张 彪审 判 员  赵文尚人民陪审员  张 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泽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