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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阳光银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阳光银河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23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中坝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阳光银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晋陵中路***号*楼。法定代表人:钱菊生,该公司董事长。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阳光银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做出(2013)常民初字第007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生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初字第0076号民事调解书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冰审判员 王碧野审判员 陈如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