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3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克江与河北畅顺运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克江,河北畅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1206号原告:郑克江,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大名县人,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滨,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被告:河北畅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南环路与滨河路交叉口西行2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张俊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松,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克江与被告河北畅顺运输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克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克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树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