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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曹千凤与何德茂胡雪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千凤,何德茂,胡雪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1民初3309号原告:曹千凤,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梅,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德茂,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胡雪,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勇,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千凤与被告何德茂、胡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龚朝菊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千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梅,被告何德茂、胡雪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勇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6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对房屋漏水原因、因果关系及原告的损失进行鉴定和评估,2017年7月28日原告撤回了该鉴定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千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自行重做防水层),赔偿原告损失300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通过中介公司全款购买了重庆市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给陈海燕、尹金明的尚未进行装修的清水花园洋房。2016年2月23日,原告接房后对以上住房进行了装修。2016年4月,原告发现装修后的住房室内家具霉变腐烂,室外硅藻泥墙面脱层掉落,反复查找到的原因是:被告因装修其住房,擅自改变安装结构,在阳台上安装了几个出水水管,加之没有做好防水层的防护措施,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损失。原告看在邻居的份上,曾善意的向被告提出整改方案,被告积极应允答应整改,原告便自行将霉变腐烂的家具和脱层的硅藻泥墙面进行拆除和重新装修,没过多久,又发现类似的霉变脱层现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重做防水层进行整改并赔偿,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经大足区南门派出所、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旭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协调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何德茂、胡雪辩称,1.原告诉称的侵权事实不成立,因为被告系2015年1月装修完毕并入住,根据物管条例,被告装修的房屋必须要经过物业两次验收,验收的内容包括对主体结构的改变及是否漏水、渗漏进行综合性验收,被告取得了物管的综合验收后才入住,所以被告的装修不是造成原告房屋漏水的事实,且原告是2015年12月14日购房,2016年2月装修,原告在装修的过程中,亦未发现被告违规装修造成渗漏,所以被告没有侵权事实;关于原告提出的损失,是属于侵权结果,原、被告之间没有侵权事实,所以被告不承担侵权结果;2.原告告知被告阳台落水管漏水后,被告便立即查看,考虑到邻居关系,在未追究责任的前提下,于2016年4月想办法解决漏水问题,但经专业的工人解决问题后不久,原告又告知其房屋漏水,被告再次联系工人前来处理,但这次之后原告要求对阳台进行关水试验,当时被告提出阳台应是洒水试验,但在原告及物管的共同要求下实施了关水试验,该次关水的深度几乎要漫出阳台外侧挡水板,其高度超出了楼板地面30多厘米,这就是一楼始终漏水的原因,被告向原告讲明了漏水原因,由此二人产生了矛盾。另,因关水试验被告阳台垫层内的水已经饱和,水无法排出,故不能更好处理漏水问题,为了排出垫层的水,被告在阳台外侧挡水板处钻了五个孔来排水,这五个孔的位置在一楼电梯侧小房间的窗户上方,这五个孔在被告楼板面之上,紧挨楼板面,但孔的位置又在原告屋顶雨棚顶之下,这就是被告阳台垫层水未排干流在原告窗户上的原因。漏水是可以解决的问题,被告总是积极配合,在没有先划分责任的前提下,原告从未想过漏水是其自身的原因,漏水是原告在买房之后,装房之前没有进行相关的验房及楼上楼下协调,漏水是原告装房之后三个月左右改变落水管管道才出现的,这原因就不言而喻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曹千凤系重庆市大足区XX街道XX路XX号XX幢XX单元1-X号业主,被告何德茂、胡雪系重庆市大足区XX街道XX路XX号XX幢XX单元2-X号业主,原、被告系楼下楼上邻居,该栋楼房系退台式结构。2016年4月,原告在装修其房屋期间,发现其客厅外阳台上面的屋顶两处落水管部位出现渗水、漏水,电梯一侧的小卧室窗户出现渗水、漏水,导致墙面发霉、窗户霉变。同时查明,原、被告各自在装修过程中,对渗、漏水部位做了相应的处理或改动。另,对于造成房屋渗、漏水的原因现无证据证明。原告房屋出现渗、漏水后,经物业公司及相关部门多次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何德茂、胡雪和原告曹千凤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原告家的屋顶落水管部位及电梯侧小卧室窗户渗、漏水是事实,但无证据证明房屋渗、漏水的原因,介于原、被告双方对渗、漏水部位做了相应的处理或改动,被告应当承担对房屋渗、漏水部位做好防水处理的措施,同时,对于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德茂、胡雪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其所有的座落于重庆市大足区XX街道XX路XX号XX幢XX单元2-X号房屋阳台做好防渗漏水处理,以排除妨碍;二、驳回原告曹千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曹千凤负担140元,被告何德茂、胡雪负担1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龚朝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尚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