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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郭琴与李建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琴,李建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3民初675号原告:郭琴,女,1984年12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现住江西省。被告:李建青,女,1974年5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原告郭琴与被告李建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郭琴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733元,减半收取计867元,由原告郭琴负担。审 判 员 罗依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翟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