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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22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马春林马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林,马生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575号原告:马春林,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回族。被告:马生军,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回族。原告马春林与被告马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马春林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春林与被告马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春林负担。审判员  师延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匡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