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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候兴业与被执行人候文志、姜桂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兴业,候文志,蒋桂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候兴业,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建平县。被执行人:候文志,男,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蒋桂丽,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候兴业与被执行人候文志、姜桂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5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4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陈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利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