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胡献梅与扬州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电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献梅,扬州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电军,朱庆环,朱明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胡献梅,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扬州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11605-3,住所地扬州市。法定代表人:居卫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电军,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朱庆环,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瓦工,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朱明流,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瓦工,住所地泗洪县。依据(2017)苏1324民初60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庆环、朱明流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胡献梅18231.23元,扬州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电军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扬州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电军、朱庆环、朱明流负担,经申请执行人胡献梅申请,2017年2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3月9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7月2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6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扬州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苏K×××××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婷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