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辖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东腾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丰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绵阳市东腾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丰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辖终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市东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金菊街38号。法定代表人:刘海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丰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产业集聚区丰泰路北端。法定代表人:李永强。上诉人绵阳市东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丰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0703民初1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绵阳市东腾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依据未生效的合同条款裁定管辖法院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是错误的,且管辖条款的修改是双方一致意见,合同对管辖的约定为双方法院,故上诉方所在的法院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因此,本案应当由上诉方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原告关于被告同意修改管辖条款的陈述,无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案涉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故本案应当由河南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对发生争议后管辖法院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合同履行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故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绵阳市东腾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李审判员 殷亚男审判员 邱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梓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