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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楼芝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楼芝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220号原告:浙XX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京都苑**幢***室。法定代表人:陈孝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璐琼、夏亮,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芝云,女,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浙XX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楼芝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浙XX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楼芝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XX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楼芝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XX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戎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