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3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思宝与淄博宝瑞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单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宝,淄博宝瑞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单家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102号之一原告:刘思宝,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被告:淄博宝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辛化路27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32613830U。法定代表人:王志勇,总经理。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单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淄区雪宫街道单家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思宝与被告淄博宝瑞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单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思宝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淄博宝瑞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单家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5236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思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淄博宝瑞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单家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5236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凌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霍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