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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禹党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党振,刘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财保37号申请人:禹党振,男。被申请人:刘佩,女,因情况紧急,申请人禹党振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佩在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窑店支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尹俊学以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玉泉东路支行存款18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禹党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佩在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窑店支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担保人尹俊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玉泉东路支行存款18万元(账号:6106351085200032238)。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鲁建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