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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271号原告翟某,女,199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雄县。被告刘某,男,1990年9月2日生,汉族,住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翟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鹤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