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271号原告翟某,女,199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雄县。被告刘某,男,1990年9月2日生,汉族,住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翟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鹤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响 搜索“”